7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外汇违规案件的通知。今年上半年,外汇管理局查处了1354起外汇违规案件,并被罚款3.4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和59.5%。在其公布的27件典型外汇违规案例中,四大国有银行中的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均榜上有名。另外,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首次出现在公开通报外汇违规的案例中。如支付宝(中国)因为超出核准范围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国际收支申报错误被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备案程序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且未按规定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被处罚款60万元人民币。
以下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的原文:
2018多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贯彻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欺诈 ** 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有关规定,部分典型违规案件现通知如下:
案例1:华夏银行上海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52016年11月至2016年1月,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时,非法办理转口贸易购买和支付业务。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公共外汇销售业务处以200万元罚款两年。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2001年1月至8月,交通银行厦门前浦分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在企业提交虚假提单时,非法办理转口贸易购买和支付业务。
该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600万元罚款,暂停外汇销售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3: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杭州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2003年3月至8月,南洋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企业提交与交易无关的无效提单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131万元。
案例4:北京银行上海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2007年7月,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转口贸易的真实性,在企业重复提交提单时,非法办理转口贸易支付业务。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收84万元。
案例5:锦州银行大连分行非法处理贸易融资案件
20152009年9月至10月,锦州银行大连分行凭其他企业的海关报告非法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52.98万元。
案例6: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2009年9月至11月,徽商银行合肥天鹅湖支行在企业重复使用海关报关单时,非法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40万元。
案例7:民生银行厦门分行非法办理内保外贷案件
2014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本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240万元,暂停外汇销售业务三个月。
案例8:广州银行深圳分行非法办理内保外贷案件
20152017年5月至2017年1月,广州银行深圳分行未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使用、预期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上述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95.8万元。
案例9: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2016年6月至2016年7月,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在确定企业境外贷款不良、担保履约义务时,非法办理内外贷款签约和履约支付业务。
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80万元。
案例10:韩亚银行广州分行非法办理内保外贷案件
20152007年7月至12月,韩亚银行广州分行未按规定对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上述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16.26暂停公售汇业务6个月,责令追究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11: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非法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6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未对预期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上述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740.25万元。
案例12:中国银行莆田分行非法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2016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分拆销售汇款和外币现金提取业务。
本行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70万元。
案例1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非法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案件
20172018年10月至2018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未按规定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资金性质。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条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43万元。
案例14: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逃报案
2016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总金额1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30.8万元。
案例15: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逃报案
20162017年2月至6月,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通过系统自动设置分拆购汇,共计159万美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构成外汇逃逸,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7.45万元。
案例1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142016年1月至5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六条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60万元。
案例1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15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财富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未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按规定提交异常风险报告。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上述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60万元。
案例18: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20152017年1月至6月,上海盛福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办理跨境支付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错误。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第九条、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62.5万元。
案例19: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1月至12月,青岛泽瑞凯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合同和发票支付外汇1692.89万美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构成外汇逃逸,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560万元。
案例20: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2007年7月,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合同、发票、外汇支付虚假转口贸易背景2296.83万美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构成外汇逃逸,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700万元。
案例21:安徽华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虚假贸易融资案例
20161月至12月,安徽华文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凭无效交易文件和重复使用交易文件办理贸易融资。1666.75万美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行为。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罚款525万元。
案例22: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32016年8月至6月,南京萨穆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结构虚假合同办理资本汇入,结汇3460万美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构成非法结汇。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429.89万元。
案例23:广东鹤山瑞顺销售有限公司擅自变更资本结汇用途
20162017年12月至2017年3月,鹤山瑞顺销售有限公司虚构资金汇入并结汇2541.1万港元。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构成擅自改变结汇资金使用的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12.5万元人民币。
案例24:湖南籍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32016年10月至2016年10月,钟某将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4371.1一万元进入 ** 控制的国内账户通过 ** 将外汇兑换成境外账户。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构成外汇非法买卖。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305.9万元。
案例25:四川邓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2月至8月,邓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 ** 多次兑换人民币和港元,总违规金额1362.35万元。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构成外汇非法买卖。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4.36万元。
案例26:广东籍徐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2003年3月,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国内企业支付6000万元,私下购买美元。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构成私人外汇交易。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70万元。
案例27:河北赵分拆逃汇案
2016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让资产的目的,赵利用自己和他人共计55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金额,将个人资产分拆汇入境外账户,非法转让资金总额245.31万美元。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行为构成外汇逃避。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罚款116万元。(已完成时间)